阮婷婷律师亲办案例
黄某合同纠纷分析总结
来源:阮婷婷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0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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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原告】:A 【被告】:B、C(B的妻子)【第三人】:D、E 【案由】:合同纠纷  A想购买房屋一套,因房屋紧张,B称自己可以帮A购到该花园的住宅一套,A就转帐604.2万元给B,B出具收据给A。后B称领导出事了,房子买不到了,仅仅还给A34万元整。就因债务纠纷故B与A达成协议,协议中称愿将D、E的房屋折现,将共计416.132万元的房款中的300万作为部分还款,其余116.132万元款项还给B。后A将债务抵销通知书送达到被告,要求总的债务抵销391.132万元。起诉被告要求返还B尚欠A的179.068万元。【审理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第三人E言明因F(B的妹妹)已死亡,E是替F(B的妹妹)给B还债的,故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拿出来抵债给B。作为被告却辩称A当时只是通过B委托D去购此房,债务抵销通知书被告并未收到不存在抵销的观点,但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A与D之间存在的委托关系。本案尚在审理中…… 【律师评析】该案看似简单,但里面大有文章在。本案我们代理的是原告方,本案在起诉后,B则反诉,因举证期限已过,即提出另一个诉要求与该案合并审理。B按照A与B之间的协议起诉A返还116.132万元。本代理人认为对方如此起诉毫无意义。本代理人认为本案(1)、A与B委托购房不成而要求退还购房款,A按照B的意思转帐到B,B出具收据给A,并在协议书中的合同当事人也是A与B,并不存在第三方,故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。(2)而A与D之间毫无关系,则只能这么认为,D因F欠B的债,将房产抵给B,而B又将房产抵给了B的债权人A,另,B又没提供直接证据证明A与D之间存在委托关系。(3)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九十九条之规定:“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,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。当事人主张抵销的,应当通知对方。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。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。”原告已起诉之前将债务抵销通知书寄到被告处。故双方互负债务已抵销391.132万元,经结算,被告尚欠原告179.068万元。【启示】  本案的审理结果引发了诸多的思考,为了尽量避免自身合法权利遭受风险,给有不良企图的人留下可趁之机,当事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。1、钱给谁,谁出收据。(据说,该案其他当事人也同样委托B购房,涉及几千万,但因没有要求对方收据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)2、若互负到期债务可主张抵销,但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。(这里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,如邮寄凭证、签收证明等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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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阮婷婷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3*********9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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